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建設廳(建委),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解放軍總后營房部:
為了加強對消防設施工程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消防工程市場秩序,保障消防設施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現就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管理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筑業企業施工分為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是專業承包序列中的一個類別。獲得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或者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消防設施工程。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三、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資質等級的標準及承包工程范圍按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執行。
四、申請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一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建筑業企業申請并符合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不含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所有申報一級資質的材料轉送公安部消防局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級及二級以下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初審同意后,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六、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進行初審時,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審工作,對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核實。有關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初審過程中的專家評審制度,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
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其中,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從收到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
八、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一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年檢;二級及二級以下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聯合年檢。
九、現有消防設施工程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直接申報相應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重新定級就位。
十、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當企業的消防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達到相應資質等級專業人員要求時,可以承包施工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工程,不必申請相應的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當施工總承包企業投標或者承包其他企業依法發包或者建設單位依法單獨發包的消防設施工程時,則必須申請相應的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十一、消防專業項目經理培訓,按照建設部《關于全國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92]建施勞字第24號)執行。工程技術人員的消防專業培訓考試,由公安部和建設部負責組織教材的編寫和全國統一考試;各地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
在組織首批消防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半年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機構原頒發的消防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廢止。
十二、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消防機構不再核發新的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許可證、資質證。原由公安消防機構核發的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許可證、資質證從資質就位工作結束之日起,一律廢止。
主題詞:消防設施 建筑工程 企業 資質管理